(1)在已投入运行的发电厂、施工用变电所、配电所中,以及在试运行中的带电的电气设备上进行作业或停电作业时,其安全施工措施应按《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变电所部分)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执行。
(2)带电作业或邻近带电体作业时,必须设专人监护施工全过程。
(3)在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运行区进行作业时应采取防止静电感应或电击的安全措施。
(4)在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运行区域内手持的非绝缘物件不得超过本人的头部,设备区内严禁撑伞。
(5)在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正在运行的升压站构架上作业,必须采取防静电感应的措施,如穿着静电感应防护服等。
(6)吊车、升降在带电区内作业时,车体应良好接地,并应有专人监护。